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5-02 18:21:58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有以下三个标准。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审批期限缺乏详细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未经批准转让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效,但经批准并在起诉前办理转让手续的,转让有效。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人订立出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有权批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在起诉前已经批准转让手续的,合同视为有效。”也就是说,起诉前,出让人经有审批权的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应视为有效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实,此时出让的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移送后移送的原则是将办理移送手续的时间延长到起诉前。2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起诉前经批准转让,由受让人办理转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合同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起诉前转让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由受让人与受让人订立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可以作为补偿合同对待。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出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容易引发纠纷的缺陷。明确了合同性质为赔偿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延长至起诉前。三。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诉讼前由有审批权的政府决定转让,转让合同作为补偿合同处理。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直接将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受让人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可以作为补偿合同处理。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应当是《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房地产转让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转让手续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转让房地产转让的土地收益,并移交国家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实,这并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再分配。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依法具备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资格。由于被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可能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可能存在土地附着物或职工安置等问题,因此被划拨人应当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新所有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综上所述,今后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特别注意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A.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设区的城市,电力部门仍然是市政部门,而不是区级部门。B、政府批准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经政府批准。拥有审批权的政府审批依据是什么?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出让。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第28号最高行政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经批准转让的,应当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原所有人与受让人约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商业、旅游、娱乐、商住用地,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因此转让合同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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