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区别和联系
时间:2023-09-06 06:50:11 4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区别和联系

二者的联系是:都是土地的流转;土地的性质都是使用权而不是权。

二者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

划拨土地是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无偿取得的,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却有一定的限定条件,比如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

出让土地是国家以土地使用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需要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取得方式不同。

土地划拨: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土地出让:商品房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地产转让时,必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权利义务不同。

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由此可得出,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

4.期限不同。

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的年限一般分40年、50年、70年。

5.房屋类型不同。

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地或回迁房、经适房等建设用地;而出让土地上多建有商品房。土地出让和土地划拨在房屋类型上是存在着一些区别的。

二、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都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3.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属以及变化情况;

(二)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变化情况;

(三)土地条件。

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公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自上而下逐级依次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地调查成果。土地调查成果是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以及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土地调查技术规程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需要哪些必要条件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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