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工作致腰椎间盘突出不能认定职业病。根据目前明确的职业病目录,腰椎间盘突出症不属于职业病范围,因此如果员工因长期伏案工作而患的,不能认定为职业病。
职业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疾病的主要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如果不属于劳动者,则不属于该范围;
2、职业病必须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发生。如果在工作之外接触到人体危害因素,诊断后不能确定职业病;
3、职业病是由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上班时间,因工作导致腰椎间盘突出,能否算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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