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人员可以补开病假单吗?
时间:2023-06-23 10:36:11 3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伤病人员是可以补开病假单的,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要坚持和完善企业伤病职工的休假和复工制度。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伤病职工需要转入长休的,根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由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作出鉴定,经企业行政批准。要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根据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安排一定的试工期或调换适当工作;要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对逾期不复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可停发伤病保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一、在我国长期病假需要什么证明

请病假必须有国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相关病历材料等)和病假条。

为了严格病假管理制度,企业往往会对出具病假条的医疗单位资质作出一些特殊要求。有些企业为了遏制“小病大养、无病装病”的现象,还实行了定点医院制度,要求员工必须在指定医院就诊,否则不予批准病假。对没有履行请假程序即离岗休息的员工,企业一般会认为员工擅自缺勤,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为事假或旷工处理。不过,根据新法规,公司这样的规章损害了员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是无效的,因为职工可以到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所有医疗机构就诊。

也就是说这个诊断证明必须是:职工在本地与本单位建立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就诊后出具。跟本单位没有结算关系的或者外地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是不可以的。

当然,为了严格病假管理,企业也可以将定点医院治疗制度改为指定医院复查制度,对长期请病假、反复请病假或认为病假可疑的,可以安排员工到指定医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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