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原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被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再处罚,更不用说加重处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主管法制工作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申请依据正确,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当维持判决;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判决;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违反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的决定;对违反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律程序;
4。超过或滥用权力;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是什么?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申请人。也就是说,申请复议必须在复议申请书中写明谁、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机关正在实施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将不予实施;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复议申请范围;
5,属于复议机关管辖范围;
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条件的特别规定)。
全文7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