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动机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二、犯罪起因不同
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而故意伤害往往是事出有因。区分无事生非与事出有因应当以一般正常人而不是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判断标准。寻衅滋事行为人在实施殴打他人行为之前,也总会寻找某些理由和借口。因此,并非事出有因殴打他人致伤就应定故意伤害罪,而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犯罪对象不同
寻衅滋事一般不是损害特定的个体,而是出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随意选择侵害对象;而故意伤害往往是刻意选择侵害对象。这里的特定与不特定究竟如何区分呢?在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时所针对的肯定是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的人或物,为什么说此时的对象就是不特定的呢?主要是指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可以被置换的或被替代的。例如,甲出于报复而殴打了乙,乙是出于和甲有私仇才被殴打,其他人与甲之间没有私仇,甲不可能殴打其他人,这时说甲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甲出于流氓动机随意殴打了乙,乙是由于不巧正好从甲身旁路过就被殴打,甲也有可能殴打其他人,即乙是可被置换的。这时甲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
四、行为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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