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土地款项的返还应当都不会直接使用“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名义,而是以扶持基金等类似名义进行。由于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还是有一定支配权的,所以要做到在形式上不违规应当不困难(但也有不少在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的专项审计中被发现然后要求纠正的例子)。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的返还,如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出让金返还的,在新准则下一般作为与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原制度下一般以税后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可以通过向给予该资金的政府部门沟通以确定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返还,尤其需要关注有无表明该笔款项真正性质的“背后”协议。如果确定实质上是对原先收储对价的调整,则还应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且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一种会计模式处理;属于政策性搬迁但款项不是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二种模式处理;其他情况,直接增加土地处置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一、什么是土地出让金返还
公司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主要有以下形式:
(1)财政拨款;
(2)财政贴息;
(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
(1)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2)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3)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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