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有没有精神抚慰金
时间:2023-03-17 19:01:25 3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路客运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身体伤害,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若乘客选择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乘客所受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如果乘客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对其所造成的精神损害,也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赔偿。

一、运输合同纠纷如何赔偿

1、索赔期间和诉讼时效。旅客索赔行李损失的,系托运行李,应在旅客离船或行李交还或应当交还之日起15天内,提出行李赔偿要求书,逾期不能再要求赔偿。但能指出曾提出赔偿要求书的除外。行李交还时,旅客已会同承运人对行李进行了联合检查或检验的,无需提交行李赔偿要求书。所谓“托运行李”是根据水路行李运输合同由承运人运送的行李。自带行李,旅客索赔的,应在离船前提出赔偿要求,否则,除非有反证,不予赔偿。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的行李。内河运输旅客行李索赔的诉讼时效,法无明定,参照海商法的规定,为2年,自旅客离船或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赔偿规则。行李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索赔人应当提交有关行李的物品、数量与单价的证明材料,但托运中违规夹带贵重物品的不予赔偿。旅客办理保价手续的,按保价约定价值赔偿,但超过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计算。内河运输旅客行李损失的赔偿是否有限额,法无明定。在我国港口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中,自带行李赔偿为每名旅客不超过人民币800元,旅客车辆(含其所载行李)每辆不超过人民币3200元。我们认为可参照该赔偿限额规定执行。因为行李别于旅客人身,可以保价托运。

3、索赔方式。依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承运人接到行李赔偿要求后,30日内应予答复。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主管机关调解,或向法院起诉,或依法申请仲裁。

4、赔偿后有关事宜的处理。托运行李灭失的,还应向旅客返还全部运杂费。其后又找到的,赔偿人应通知索赔人领取,索赔人有优先选择权;同意领取的,应归还赔偿款和已退还费。发现索赔人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行为的,赔偿人有权要求归还多赔款项。

二、运输合同货物损失如何确定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货物的赔偿额,我国法律对如何确定损害赔偿额规定了四个原则: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承运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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