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新生儿上户口需要准备哪些?
一,办理地址:
新生孩子上户口要在小孩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的当地派出所的户证部办理
二,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二、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收养孩子的条件有:
1、年满三十周岁;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收养孩子的办理程序如下:
1、收养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到儿童福利院寄养、送养办公室提出收养申请,并填写领养申请表;
2、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并根据院内儿童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收养人申请。对同意申请者,收养人应按要求提供单位证明,查体证明等有关文件;
3、寄养、送养办公室人员对收养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儿童福利院送养弃婴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报院负责人审查;
4、儿童福利院审查同意后将审批表及收养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及被收养儿童档案等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审批;
5、儿童福利院凭审批表及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到所在地区级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收养公告;
6、公告期满后,收养人与儿童福利院就收养、捐赠等问题协商并签订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持有关审批材料、公告到区民政局收养登记管理处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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