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过继孩子怎么办理,亲属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时间:2023-05-22 10:45:17 38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亲属过户孩子的办理需要双方符合过继的法律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评估过后办理过继手续,亲属过继孩子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三十周岁等。

一、亲属过继孩子怎么办理

亲属过继孩子的办理需要过继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过继后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亲属过继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亲属过继孩子需要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三、过继的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

过继,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应当进行登记,过继后,子女享有继承权,法定继承人中的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n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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