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争议调解:行政复议是否适用?
时间:2023-10-15 09:50:09 1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因此,对于不同级别的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应向相应的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派出所对治安争议的调解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如下:

1、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公安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市(地、州、盟)公安局(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4、对城市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素材

素材:某市政府发布通知,要求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必须使用公筷公勺,对于不遵守此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

分析:该市政府的通知内容符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政府对公共卫生问题的关注和负责任态度。通知中提到的公筷公勺的使用,有助于减少病毒传播,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进行严格的处罚,这也体现了政府的法律意识和执法能力。

然而,我们也需要注意到,该通知仅是对公筷公勺使用进行规定,并未涉及到其他疫情防控措施。在疫情期间,政府还应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发布其他防疫措施,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派出所对治安争议的调解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对于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可以向相应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政府在公共卫生问题上的努力,如加强防疫措施等,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直属的公安局、市(地、州、盟)公安局(处)直属的公安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市(地、州、盟)局(处)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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