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噪声卫生的标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229.4-20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4部分:噪声》中的内容,存在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音,且8h/d或40h/周噪声暴露A等效声级≥80dB的作业为噪音作业。
1、根据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
每周工作5d,每天工作8h,稳态噪声限值为85dB(A),非稳态噪声等效声级的限值为85dB(A);每周工作日不是5d,需计算40h等效声级,限值为85
dB(A)。工作场所噪声职业接触限值接触时间接触限值[dB(A)]备注5d/w,=8h/d85非稳态噪声计算8h等效声级5d/w,≠8h/d
85计算8h等效声级≠5d/w85计算40h等效声级
2、根据GBZ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噪声》实际工作中,对于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时的工作场所,也可根据实际接触
噪声的时间和测量(或计算)的等效声级,按照接触时间减半噪声接触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排放噪声设施、噪声污染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噪声的噪声源种类、数量和噪声强度,并提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噪声源的种类、数量的排放的噪声强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处理设施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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