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是指从事特殊岗位工作的统称,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种。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定为特殊工种并明确特殊工种的范围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特殊工种,不同于特种作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从事特殊工种人员的养老保险
在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改革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以继续折算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但折算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之后不再折算工龄,应通过工资分配政策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弥补从事特殊岗位工种人员因缴费年限短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参见:《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湘劳[1998]55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12日
附: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采取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最终审批为主,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审批为辅的方法进行审批。凡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向企业提出提前退休申请,企业按照规定的审批工作要求,对申报职工的原始档案及相关资料进行自查,对于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企业将相关资料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对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审批的,由企业将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需填写《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企业需填写《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情况自查报告》、《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汇总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汇总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花名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出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报告》和《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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