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商品房转让指引与规范
时间:2023-07-12 08:01:20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预售商品房转让条件:1、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允许预售的商品房转让的可以转让;不允许转让的不得转让;

2、转让人必须持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才能成为转让人,未登记备案的预售商品房不得转让。

3、预售商品房转让的标的物必须是尚未竣工的、正在建设中的预售商品房。

4、商品房的预售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才允许预售商品房转让,否则预售商品房转让无效。

5、预售的商品房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不必重新签订新预售合同。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程序: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银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的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

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

预售商品房转让的程序

预售人、转让人和新预购人持经登记备案的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转让双方新签订的预售转让合同及预售方或银行出具的已付足约定的预购款的证明文书,到标的物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符合转让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予以转让登记。同时办理原预售合同的更名手续,明确预售方向受让人履行原预售合同的标的物。若需再次转让者,仍按上述手续办理。经过最后转让登记的受让人,为预售后竣工的商品房产权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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