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0]114号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有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0]114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比例,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确定为2%。
三、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四、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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