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时间:2023-06-09 22:40:48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沪府办发[2000]114号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有效)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0]114号

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的通知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体系,进一步发展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由原来的25.5%调整为22.5%。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比例,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确定为2%。

三、本市城镇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比例,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0%,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

四、本市城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调整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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