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人社发〔2010〕26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我市2009年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幅度仍按《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5号)和《关于阶段性调整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函[2009]467号)的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调整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的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颁布日期:2010-3-1
执行日期: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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