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宁政办发〔2005〕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支付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原则上仍由职工个人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征缴方式及基金的支付对象、最高限额、支付比例不变。二、单独实行医疗保险统筹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费缴费标准。三、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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