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
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穗劳社养[2003]5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从2003年8月起本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保险金调整为408元/月,医疗补助金调整为51元/月,两项合计每人每月实发459元。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给予调整。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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