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8:10:20 1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市本级各参保单位:

保证生育保险的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5]17号)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的规定和市本级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经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市本级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0.7%。

按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06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59号)公布的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每月1840元。

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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