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劳通[2008]149号)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根据《贵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和2008年10月20日《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8年第一次)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不变,缴费比例由0.7%调整为0.5%。
特此通知。
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发布部门:贵阳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09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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