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重婚情形下
重婚行为主要会造成他方配偶精神上的痛苦。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至于物质上损害亦非不存在,比如,一方婚外性行为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体受到伤害,由此产生的医药费。另外,为获得他方配偶不忠行为的证据而支出的费用亦应计算在内。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重婚造成的结果前文已有详述,此处不再赘述。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同样应委之于法官依前文所列标准予以确定。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
虐待家庭成员的损害后果与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后果基本相同。
5、在遗弃情形下
物质损害主要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当中应由对方支付的部分。
公民若是在与他人结婚之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是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行为,那么在婚姻关系中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要求过错方,向自己支付损害赔偿金。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的直接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
一、女方提出离婚要男方给赔偿金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出现了上述情况,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主张赔偿,人民法院会支持,但具体金额是多少,由法官内心衡量,一般会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严重性来综合判断。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有上述情况出现,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有这些情况发生。
离婚男方不一定要赔偿女方,只有一方具有法定的过错行为,从而导致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话,那么此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可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根据双方的实际财产情况,由法院调解。根据《民法典》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几种情况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所以如果女方需要男方进行赔偿,一定要证明男方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无过错方要尽可能的围绕这些构成要件收集相关的举证材料。造成离婚过错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有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种,因此离婚过错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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