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伤或职业病导致劳动能力受损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由重到轻一共分为一到十级。不同级别的伤残所能够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一、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工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国家统一工伤鉴定标准。标准共分10级,一至四级伤残标准是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标准是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劳动功能性障碍分几个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被划分在一至四等级;
2、五级致六级为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
3、部分劳动能力丧失被划分在七级至十级这个范围。
生活自理障碍被划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最严重的一级劳动功能障碍规定:劳动者的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比如,极重度智能损伤、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等;而最轻的十级劳动功能障碍规定: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常见的情况如,嗅觉丧失、眶内异物未取出、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等;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属于工伤者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证明,职业病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才有效;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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