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4月开始全面启动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昨天,国土房管局在其官网上全面解读《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就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房屋能否登记发证、继承房屋登记发证是否需要公证等问题进行回应。
这些特殊情况该这么办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对于经分家析产、继承、司法判决等取得的房屋,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现又改(扩)建,造成申请登记土地房屋现状与取得状况不一致的,可按有权机关批准的面积、用途进行登记。
农村土地房屋自建成投入使用以来,未办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记,现又改(扩)建的,可按有权机关批准的面积、用途进行登记,超占(建)部分予以记载。
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以按现有宅基地面积及房屋面积办理登记。
对符合自然分户条件的可依申请分别办理登记。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可以按合计面积登记宅基地使用权。
这些情况将不受理登记
市国土房管局重申,本轮登记不涉及小产权房。在办理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及民住房所有权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此外,国土房管局在本次解读中明确,对于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不予登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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