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竞业协议的后果严重吗
倘若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依照双方约定,必须向雇佣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其违法竞争限制行为的情节特别严重,那么其行为便有可能被视为刑事犯罪,这就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反之,若用人单位未能履行与之相适应的竞业限制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劳动者可以为此事宜发起劳动仲裁程序,进而请求用人单位偿还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违反竞业限制触犯商业秘密罪吗
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触及到商秘犯罪的红线。
首先,以下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几种类型,若给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那么这些都是商业秘密犯罪的典型表现形式:
(1)以偷盗、贿赂、威胁或其它非法方式获得所有权人的商业机密;
(2)透露、运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过去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所有权人的商业机密;
(3)违背先前的约定或者违反所有权人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具体要求,公开、利用还是许可他人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商业机密。
其次,对那些应当承担保密责任的劳动者而言,雇主有权在劳动合同或是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而且必须预先约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时,在竞业限制期内每月经由经手员工获得经济赔偿。
因此,任何违反此类竞业限制约定都有可能诱使人们走上商业秘密犯罪之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违反竞业协议的后果严重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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