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增加别的岗位的工作量给自己合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公司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变相更改合同内容是不允许的、违法的。
另外,劳动者等人为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这属于未经劳动者同意,变相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在员工增加了工作量,延长了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公司拒付其加班费,该行为属于无故克扣员工工资。对此,《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鉴于公司在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变相强制劳动,且未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针对公司的违法行为可以继续向其主张权利,或向劳动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或提起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恢复原定劳动定额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扩展内容
公司增加工作量不加薪违法吗?
目前对于工作量增加是否增加工资,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从以下两个与工作量相关的标准来看问题:
一、工作时间会随着工作量增加,当新增工作量导致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意味着要加班来解决所增加的工作量,这时工资也应相应增加才合理。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可以用加班费和公司谈加工资的事。
二、所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件数随着工作量增加,当新增工作量导致工作产出的件数超出标准工作件数,意味着需要付出更多的劳动来解决所增加的工作量,这时工资也应相应增加才合理。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可以用件数超额奖金和公司谈加工资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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