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为指导地方商务部门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的工作,2008年5月,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依照该《意见》,今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而公司法未作详细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即: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终止的,只须向审批机关报送提前解散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提前解散企业的决议以及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审批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企业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开始清算(属自行清算)。
(二)、而对于原《清算办法》中容易产生纠纷和审批机关容易被指不作为的特别清算程序,则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股东有权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属强制解散),待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公司可自行清算或由法院组织进入强制清算程序。
总之,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审批机关仅受理有关企业解散的申请,而不再对企业清算进行审批和介入具体清算过程。
一、国企控股子公司解散需要清算吗
1、国有控股子公司解散的,需要清算。
2、子公司需要在解散情形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进行清算。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的成立与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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