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破产清算的具体措施有: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破产清算适用对象是谁
破产清算适用对象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型的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等。
三、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法是怎样规定的
公司破产清算公司法是这么规定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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