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的具体实施方法
时间:2023-07-01 10:55:28 17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破产清算的程序包括对破产财产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清算指的是宣部公司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来接管其公司,并清算其破产财产。清算组是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由组织股东和相关机以关及相关专业人士进行组成。破产清算的一般程序包括企业自行申请破产或者是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符合破产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破产管理人;然后进行破产公告的发布。

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管理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7.1企业重整与破产(pochan)清算财务管理概述

一、企业破产(pochan)、重整与清算(一)企业破产的基本概念破产的定义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2.破产的法律特征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早期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破产原因《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

2.重整与和解《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4.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关系一个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能否存在,将取决于企业的重整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重整和清算是破产的两个完全相反的极端。两者区别:前提条件不同目的不同执行机构不同二、企业重整与清算财务管理的特点与原则特点财务管理对象的终极性财务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财务管理目标的多样性2.原则效益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三、企业重整与清算财务管理的内容1.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管理。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

2.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财产的分配等。11.2企业重整财务管理一、非正式财务重整条件债务人应具备的条件具备良好的道德风尚提供好的重整计划有利的经济情况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同意进行自愿和解为债务人摆脱困境提供有力的帮助

步骤自愿和解的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债务人会谈签署重整协议实施重整协议方法延期支付、债务和解等。注意:非正式重整成本低,但需要让当事人同意这一方案。二、正式财务重整特点需要拟订整顿方案与和解协议草案。有和解协议的存在和债权人的监督,会使企业在大笔现金流量支配上更为稳健。需要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步骤向法院提出财务重整申请制定和提交企业重整计划批准执行企业重整计划内容破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11.3企业破产与财务预警管理一、企业财务危机的形成及原因企业财务危机的形成过程潜伏期、发作期、恶化期、爆发期企业财务危机的成因偿付风险投资风险杠杆风险二、企业财务危机的早期监测企业破产的财务识别财务预测在较长时间内不准确过度大规模扩张过度依赖贷款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公开过度依赖某家关联企业企业管理层的辞职企业财务风险的辨识

破产危机的征兆

三、企业财务预警系统的构建财务预警系统的功能要求高度的灵敏性有效的预防性触类旁通性财务预警系统的指标体系经营类指标筹资与资本结构类指标投资与收益类指标现金流量类指标

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应做的基础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协调好各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预警系统的构建方法定量分析法单变量判定模型Beaver,1966年,对79家企业进行研究债务保障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资金安全率

多变量判定模型--Z计分(Z-score)模型Altman,1968年,以33家制造行业中等资产规模的企业为样本。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式中:X1-营运资金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2--留存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3--息税前收益与资产总额的比值;X4--权益市价与债务总额账面价值的比值;X5--销售额与资产总额的比值。

小企业财务危机预警分析模型Edmister,1972年

Z=0.951-0.423X1-0.293X2-0.482X3+0.277X4-0.452X5-0.352X6-0.924X7式中:X1=(税前净利+折旧)/流动负债,若该比率小于0.05,则X1=1;若该比率大于或等于0.05,则X1=0;X2=所有者权益/销售收入,若比值小于0.07,则X2=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07,则X2=0;X3=净营运资金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比值小于-0.02,则X3=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02,则X3=0;X4=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若比值小于0.48,则X4=1,若比值大于或等于0.48,则X4=0;X5=存货与销售收入比值再除以行业平均值,若该比值有上升趋势(根据连续三年的数据判断),则X5=1,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则X5=0;X6=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趋向值,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并同时该值小于0.34,则X6=1,若不满足此条件,则X6=0。X7=速动比率/行业平均速动比率,若该比值有下降趋势(根据连续三年的数据判断),则X7=1;否则X7=0。

2.定性分析法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特征市场状况企业经营方式企业管理水平我国在研究财务预警方面应注意的问题7.4企业清算财务管理一、企业清算的概念和分类企业清算的概念企业的清算是基于企业面临终止的情况发生的。企业的清算为负有企业清算义务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为的行为。企业清算的范围为企业的出资、资产、债权、债务的审查。企业清算的目的在于使企业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归于消灭,从而为企业的终止提供合理依据。

企业清算的分类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任意清算、法定清算普通清算、特别清算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二、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清算组织的职权和职责三、清算程序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分配财产顺序: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投资者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中和应泰投资顾问公司设计的重组方案的基本内容如下:(1)鉴于郑百文已严重资不抵债,郑百文将其现有资产和从业人员从上市公司剥离,转入母公司进行整顿调整;(2)战略投资人三联集团以3亿元的现金、采用分期支付方式购买郑百文所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部分债务约15亿元,实现借壳上市,中国证监会为其资产重组增发一定数量的新股;(3)三联集团将对郑百文的这15亿元债务进行豁免,作为交换,郑百文公司的全体股东,包括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股东需将所持本公司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三联集团承诺长期持有郑百文股票。(4)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将其所持股份按公平价金一次性地由郑百文回购注销。郑百文的独立董事将被授权,单独聘请一个独立的财务顾问公司,按国际惯例和国内具体情况作出公平价金的独立计算,供股东们参考。最后确定的回购价格为流通股每股1.84元,法人股每股0.18元。

(2)公司其他债权人除信达公司以外的郑百文其他债权人,也是这次重组中的实际获利者。因为通过资产、债务的重组,郑百文的资产质量得到了实质性的提高,债务总额也从23亿元减少到1.5亿元左右,同时重组方案中重组各方对郑百文债务偿还所提供的各种保障措施,也使得相关债权人的安全程度提高了不少。对公司股东的影响公司的股东无疑也是这次重组中的受益者,这既包括郑百文的国有股和法人股股东,也包括流通股股东。根据重组方案,要求股东零价格转让自己50%的股份给三联集团,这使股东不得不为了重组而使自己的资产缩水50%,因此说,股东接受重组方案是无奈而又迫不得已的。而作为郑百文的第一大股东,百文集团在此次重组中扮演了债务承担和资产转接的角色。它承接了郑百文9.7亿元的资产和5.9亿元的债务,同时,百文集团还承诺安置郑百文2800名职工。由于郑百文转移给百文集团的资产多为应收帐款,而我国商业企业的应收帐款多为风险极高的逾期债权,对应收帐款的收回要耗费企业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故该项资产转接是将收回逾期债权的风险和成本同时转移给了百文集团,提升了郑百文自身的资产质量。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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