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时间:2023-07-21 21:04:31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申请条件以及过程均不同,具体如下:

二者申请条件的区别: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债务人申请重整的,除应提交新《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能够维持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二者过程的区别:1、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债权人包括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个利害关系人等均参与重整程序的进行。而参与破产清算的主要是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一定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2、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主要进行管理工作,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3、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避免破产的目的,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核减或增加注册资本,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债券,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重整的目的在于维持公司之事业,而不限于公司本身,故必要时还可采取解散原有公司,设立第二公司,或公司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等方法。4、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对破产认得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别除权。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其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和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二者的重大不同之处。限制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生产经营,无法进行重整挽救。5、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只要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及出资人组以法定多数通过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对所有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在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通过),如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批准。法院可在保证反对者的优先权利和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等法定条件下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以避免因部分利害关系人的反对而无法进行重整。6、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根据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制定重整计划,在重整计划批准后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这可以消除债务人对重整的抵制因素,保障其合理的既得利益,促使其在发生债务危机时及早申请重整,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且,相对于由律师、注册会计师等出任的管理人,债务人更为熟悉企业的经营及业务,由其负责重整计划的执行,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接管。

企业重整与破产清算管理企业破产清算顺序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7.1企业重整与破产(pochan)清算财务管理概述一、企业破产(pochan)、重整与清算(一)企业破产的基本概念破产的定义经济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淘汰;法学上的破产,侧重于破产还债。2.破产的法律特征(1)破产是清偿债务的法律手段。(2)破产是以法定事实的存在为前提。(3)破产必须经法院审理,以实现公平受偿,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民事主体资格消亡。(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及相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建立起来的执法规范一度是我国早期破产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2006年8月27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破产原因《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并在第七条又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2.重整与和解《破产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3.破产清算《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4.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的关系一个已经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能否存在,将取决于企业的重整价值是否大于清算价值。重整和清算是破产的两个完全相反的极端。两者区别:前提条件不同目的不同执行机构不同二、企业重整与清算财务管理的特点与原则特点财务管理对象的终极性财务管理主体的多元性财务管理目标的多样性2.原则效益性公正性可行性合法性三、企业重整与清算财务管理的内容1.破产财务管理的特点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例外"性质的管理,即危机管理。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内容具有相对性和变异性。破产企业的财务活动及破产财产受控于破产管理人,并置于法院的监督之下。2.破产财务管理研究内容一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包括预警管理理论和破产管理理论。主要研究企业破产的早期监测与控制;企业破产的财务管理体制;企业破产的原因;破产债权及破产财产的识别分辨标志;破产财产的估价方法等。二是破产企业财务管理实务,包括重整与和解实务及破产清算实务。主要研究重整与和解协议草案的内容;债务清偿方式及顺序;剩余*产的分配等。11.2企业重整财务管理一、非正式财务重整条件债务人应具备的条件(1)具备良好的道德风尚(2)提供好的重整计划(3)有利的经济情况债权人应具备的条件(1)同意进行自愿和解(2)为债务人摆脱困境提供有力的帮助步骤自愿和解的提出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和债务人会谈签署重整协议实施重整协议方法延期支付、债务和解等。注意:非正式重整成本低,但需要让当事人同意这一方案。二、正式财务重整特点需要拟订整顿方案与和解协议草案。有和解协议的存在和债权人的监督,会使企业在大笔现金流量支配上更为稳健。需要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步骤向法院提出财务重整申请制定和提交企业重整计划批准执行企业重整计划内容破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11.3企业破产与财务预警管理一、企业财务危机的形成及原因企业财务危机的形成过程潜伏期、发作期、恶化期、爆发期企业财务危机的成因偿付风险投资风险杠杆风险二、企业财务危机的早期监测企业破产的财务识别财务预测在较长时间内不准确过度大规模扩张过度依赖贷款财务报表不能及时公开过度依赖某家关联企业企业管理层的辞职企业财务风险的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三十四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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