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和解和整顿是两种处理方式,整顿程序包括重组计划的提交和批准,最终执行重组计划;而整顿程序则是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过清算后终止破产程序。
在我国,企业破产后,债权人可以申请和解和整顿企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向债权人会议提交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法院发布公告,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在破产企业整顿过程中,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的债务,不得主张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的债权,不得主张抵销。
总结,和解和整顿是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的两种处理方式。整顿程序包括向法院申请重组、法院审查通过后裁定重组予以公告、债务人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债权人表决重组计划草案、投票通过后向法院申请批准重组计划、法院裁定批准并终止重组程序并予以公告,最后执行重组计划。而整顿程序则是有限公司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裁定后会宣告受理,清算组完成清算后向法院递交清算报告申请破产程序终结,最后经过审查后破产程序终止。
破产企业在我国可以通过和解和整顿来处理债务问题。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债务人在整顿过程中不能主张抵销他人对其的债权。债权人也不能主张抵销债务人已知的无法清偿债务或破产申请事实。整顿程序包括重组计划的提交和审批,而整顿程序则是通过破产申请和清算来终结。总之,和解和整顿为破产企业提供了解决债务问题的途径,并在法律上具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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