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得利食品公司是某市外贸部门的一下属企业,是一家国有企业。在1990年3月6日,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被产。3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将有关消息通知了得利公司。1990年5月2日,市外贸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得利公司进行整顿,6月20日,得利公司与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6月28日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期间,债权人某公司发现得利公司不但经营状况没有好转,反而又负了一笔新债,于是某公司就向人民法院申请得利公司破产,法院裁定后于1991年10月9日宣告得利公司破产。1991年11月18日,破产程序终结。但是1992年8月份,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却发现1991年11月,得利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商场的20万元的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商场购物时可凭证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笔20万元的财产。
[问题]
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企业破产吗?
2.原得利公司的20万元债权该如何处理?
[答案与分析]
企业可以由债务人申请破产,也可以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再上报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整顿自公告之时起不超过2年。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0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a.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b.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c.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d.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e.放弃自己的财产。
本案中,得利食品公司在整顿期间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的目的,因此应宣告其破产。但破产的申请不应是由债权人之一的某公司提出,而是由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本案中得利公司在整顿期间自愿放弃了自己对某大商场的20万元的债权,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后1年内被发现,该财产作为破产财产重新分配。
全文9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