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国有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于1996年3月18日被国有企业。但是1997年12月底,人民法院在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1997年11月,甲公司曾放弃对某大医院的20万元债权,条件是该公司职工在该医院治疗时享有优厚待遇,于是人民法院依法追回了这20万元财产。
[问题]1.整顿期未满,可以宣告破产吗?2.甲公司的20万元债权应如何处理?
分析提示:
1.企业可以由债权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两年。人民法院审查后,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规定:整顿期间,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该企业的整顿,宣告其破产:一、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三、有下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本案中,甲公司依法进入整顿阶段,但由于财务状况继续恶化,不可能达到整顿目的,因此,应终结整顿。但终结整顿,要求宣告破产的申请应由债权人会议提出,而不是由某一个债权人提出。
2.《破产法(试行)》第40条规定,整顿期间,放弃自己的债权,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财产,作为破产程序进行分配。本案中,甲公司放弃的20万元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年内被查出,应作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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