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解雇、退市、解雇工人和工人以及雇主自动辞职而产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工资、保险、福利法规而产生的争议,培训和劳动保护
(3)因履行(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而产生的争议
(4)因确定无效劳动合同、订立特定条件下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争议,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5)员工流动引起的争议,无薪逗留并从事第二职业(6)因雇主裁员引起的争议(7)因经济补偿和补偿引起的争议(8)因绩效引起的争议(9)因雇主使用雇员的非法收费引起的争议(10)法律法规规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从用人单位的性质来看,以下用人单位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应当受理:
(1)所有企业,(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单位的劳动者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非劳动人员;(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企业和无军人身份的雇员(4)个体工商户,学徒工和帮手(5)与第一部门分离的雇主雇用的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6)中国境外的企业或工人与中国境内的家政工人或企业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机构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机构所接受。只有当劳动方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具体而言,有下列情形:
(1)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受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这是因为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精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劳动者应当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特别是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这类劳动争议属于争议解决机构受理的范围
(2)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受理企业管理机构发生的劳动争议
(3)非工作人员(俗称干部)之间发生的其他劳动争议通过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由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如科研人员、学校教师、医院医生、护士等
(4)军队、武警部队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与其非军人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因为这些工人应该通过劳动合同与雇主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公务员、准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及其工作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不适用,也不能根据劳动争议解决程序解决劳动关系的性质,无论是劳动争议还是基于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接受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