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
撤销了具体的行政行为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
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
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0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三、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哪些
撤销行政行为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行政决定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决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决定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决定就是可撤销的行政决定。
2.行政决定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行政决定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在很多情形下同时是不合法的行为,但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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