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三种形式。法定不起诉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
检察院的不起诉可以分为三种形式,包括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法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法》处罚的案件。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存疑不起诉的决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些情形包括:一、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二、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三、被告人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四、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辖;五、被告人下落不明;六、其他不属于起诉、自诉和抗诉范围的情形。
因此,当一个案件符合以上情形之一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这一决定也反映出了我国司法公正、尊重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理念。
不起诉有三种形式: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是指没有犯罪事实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酌定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存疑不起诉是指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对于有特定情形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决定基于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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