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李小姐经别人介绍,在广州某外资公司A公司上了一个多月的班,现在跳槽到另一家外资公司B公司。A公司与李小姐当时口头约定了报酬标准,也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当李小姐提出辞职时,A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来见李小姐态度坚决,该主管声称,我对李小姐很好,而李小姐的表现令他十分生气,因此,原定的千元报酬一分钱也没给李小姐。
李小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A公司与自己的劳动争议提交到了劳动监察处。A公司的一位主管解释说,不给付李小姐报酬有两个原因:
1、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内辞职的,不付报酬;
2、李小姐跳槽的B公司是A公司的竞争对手,此举威胁到A公司的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
处理结果: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规的,支付劳动报酬与不正当竞争是两码事。A公司必须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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