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是否另外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时间:2023-06-12 10:54:24 9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土地出让金本来就是获取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费用。

土地出让金又叫土地增值收益,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用途改变(由农地变为建设用地),在经济上得到现实补偿的需要,在成本价格的基础部分之上所获得的土地所有权收益。土地增值收益(出让金)=(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土地增值率土地成本=征地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城市建设大配套费+税费+投资利息+投资利润出让土地地价款=土地成本×(1+土地增值率)

城市建设配套费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为城市道路、桥梁等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而筹集的地方财政性资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中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分析:这里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土地竞拍出让时,国土部门在测算土地价格时就将配套费测算进土地出让价格中,土地出让合同价即为土地出让的全部收益;另一种是土地出让时,将土地出让价格拆分成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分别收取,一般是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主要是在安置房、保障房、公共建设等项目会有,市场上更多的是竞拍方式。土地出让收益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土部门征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约定,只能是体现在一个协议或合同中,其他部门以通知单等名义收取配套费是取得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另外一种政府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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