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病危害的概念
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二、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哪些
1、煤矿工人肺尘病:煤矿工人肺尘病为在采煤过程中长期接触烟煤或无烟煤粉尘而致煤尘在肺内弥漫性结节样沉积。
2、煤矿井下工人慢性胃炎、关节炎、慢性咽炎、慢性鼻炎等疾病的患病率坡高。
3、煤矿工人的皮肤病:煤矿井下作业工人的工作环境、防护用品使用情况、长期缺少阳光照射、煤矿除(防)尘措施和煤矿职工卫生状况等对煤工皮肤有一定的影响,导致井下作业的采掘工在毛囊炎、痤疮、皮肤瘙痒症、胼胝等皮肤病患病率明显增高。
4、振动病及局部振动病:局部振动病是因长期接触强烈的生产性振动所引起的一种疾病。早期可出现肢端感觉异常、振动感觉减退,主要症状为手麻、手疼、手胀、手凉、手掌多汗、手痛(多在夜间发生),其次症状为手僵、手颤、手无力(多在工作中发生),手指遇冷即出现缺血发白,严重时血管痉挛明显。
5、噪声性耳聋:噪声性耳聋是由于长期处于强噪声环境中而引起的一种缓慢进行的耳聋。长期在上述强噪声的环境中工作,易引起听觉系统的损害,形成耳聋,同时还可能引起对人体其他系统的损害。
6、中暑:中暑是指由于高温环境引起的人体体温调节中枢的功能障碍,汗腺功能失调和水、电解质平衡紊乱所导致的疾病。
7、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该病是由于长期、持续、反复、集中和力量稍大的摩擦和压迫而引起的疾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的患病率约为1.6%,在一些煤层薄、工作面低、机械化程度不高的矿区,其患病率可高达14.39%。工龄越长、年龄越大、患病率越高。不同工种的患病率是有差异的,其中采煤工最高(65.78%),其次是掘进和开拓工(20.15%)。
三、煤矿从业人员职业病预防的权利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9、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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