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6]3号
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切实在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中保障农民工进城就业、社会保障等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样,维护农民工权益也十分重要。2005年,全省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劳动争议50762件,涉及劳动者72877人。其中23350件为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占受案总数46%;涉及农民工39353人,占申诉劳动者的54%。各地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权益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积极认真地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全省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依法受理和处理好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尊重和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凡是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立案受理,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急需治疗的工伤、患病的农民工,应先行部分裁决,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和医疗费用。要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做到快立案、重调解、慎裁决、速结案、讲效果、保稳定。坚持集体劳动争议上报和集体会商制度,严防因工作的懈怠和疏忽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免除农民工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和处理费
针对目前农民工工资偏低,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经济、政治、文化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情况,对农民工当事人应交纳的劳动争议仲裁费,应体现社会救济原则。从2006年4月1日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一律免除农民工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费和处理费。
二00六年三月八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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