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是否可以因其他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1)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本法第26条(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4)女职工怀孕、分娩、哺乳的
(5)(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劳动法》反复强调怀孕和分娩。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国家对特殊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终止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第一种是由员工本人提出或与员工本人达成一致。在第二种情况下,员工本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因违法犯罪而有过错。此外,这些员工的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这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因为最近两年是生育高峰期,许多单位不愿意招聘适龄女员工,甚至在合同期内不允许女员工怀孕。这是错误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他们应该改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而不是一味地考虑降低劳动成本和终止劳动合同
当然,有些员工认为公司不能在“四个期限”内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这是错误的。当员工本人提出或与员工本人协商,或员工本人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罪行为时,本单位也可以解除女员工怀孕期间的劳动合同
全文76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