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1987年加入了一家公司。2012年,公司与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我因突发性脑梗塞住院,出院后留下左手和左臂不动的后遗症。当我的爱人带我去公司时,领导非常同情我,让我先回家休息,康复后再安排。在此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余照常发放
今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以快递方式给我发来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内容是:“由于您长期失业,公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对不起,我回家休息,得到了领导的口头同意。现在公司已经更换了领导层。他们能否以“长期无工作”为由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回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至第41条的相关规定,单位提出的“长期无工作”的理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终止与您的劳动关系是违法的
据您介绍,您因脑梗塞出院后,与单位协商的结果是:“先回家休息,恢复后再安排。在此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将支付其他奖金“单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安排员工回家等岗。雇主未经合法终止而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此,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请求撤销单位终止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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