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肝脏残疾鉴定标准
关于肝脏部分切除伤残等级的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是属于工伤范畴,那么可以以劳动能力鉴定进行判定。可初步判定为八级伤残。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八级标准:肝部分切除;
七级标准:肝切除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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