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破产重整员工上班吗
一般都能继续工作。根据原企业破产前将职工进行安置的计划或约定的具体内容。一般都是会安排一些原单位的职工去重组后的企业上班,但是应该是事先根据职称或工种列入安置计划或约定的。
二、企业破产重整的原因是什么
由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不同,破产法对适用重整程序的破产原因需要作扩大的规定。这就是,企业因为经营或者财务发生困难将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也可以适用破产法规定的重整程序。换句话说,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所以,重整原因的范围比一般破产原因的范围大。这一概念体现了对企业困境早发现,早治疗的思想,符合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制度目标。
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三、破产重整原因的意义有哪些
(1)它是决定重整程序能否开始的实质性条件;
(2)它是决定对债务人在重整程序开始前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所为的某项行为能否行使撤销权的依据。对于重整原因,各国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大致相同,即当债务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不能支付之虞时,便可对其开始重整程序。由于破产重整制度不仅影响到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和保护的力度之大小,而且影响到失业人数多少,影响到社会经济秩序,所以世界各国或地区根据本国或地区的实际状况,通过法律制定了相应的重整原因之标准。纵观世界各国或地区在判断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原因时,其所采取的标准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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