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含义相同吗?破产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含义不同。重组和重整都是公司发生经营困难时的一种救助措施。由于它们的称谓、手段和目的相似,容易混淆。但二者在法律依据、程序、参与主体、效率等方面也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共同前提是公司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境,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偿付能力明显不足,通过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整体转让、所有者变更等措施,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从而使企业获得新生,避免公司破产的负面后果
(1)重整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常规的术语(一般来说,法律从未对重整作出过任何规定)。一般来说,“资产重组”包括以下情形:(1)并购(2)股权转让(3)资产剥离(4)资产置换(2)重整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其法律依据在于《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法律对其内涵、程序、效率和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1)由于法律框架的缺失,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性。例如,债权人的协商时间和偿还率是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自由确定的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院内部的重整,受法律框架的制约。例如,债权人的还款顺序和重整的时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1)重整不是法定程序,因此没有司法保护,例如不能有效防止司法冻结和法院强制执行(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保护。例如,防止司法冻结和法院强制执行,防止被担保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1)重整不是法定程序,重整,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诉讼程序,既要有一定的法律成本,又要有利益。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组后债务利息将停止。对于负债巨大的企业来说,重组过程中停止的财务利益远远大于诉讼成本。另一个例子:管理者可以通过解除不利的、无利可图的(或低收入的)和代价高昂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另一个例子是:法院主导的谈判机制往往允许债权人作出重大让步。等待
(1)重整是完全自愿的,即使没有达成协议,也不影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在重整中,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终止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权利。管理人行使这项权利并不违反合同。企业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因此,这种权利使经理人在谈判中具有主动权,从而使经理人能够终止所有不利的、非盈利的(或低收入的)和昂贵的合同,大大改善了企业的经营环境
(1)重整计划是完全自愿的,必须征得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整计划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计划不需要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需“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所代表的债权数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使重整计划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同意,法院仍可以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一)资产重组的期限由当事人自愿决定,没有实质性限制(二)重整,《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否则,重整程序终止,宣告债务人破产。”。如果重组方案不能达成共识,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后果。因此,有关各方都会认真对待,增加谈判的诚意,减少不必要的争吵,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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