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晚间,证监会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作了一些调整。
按照《补充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经过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可以经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该项协议在经过股东大会同意的同时,还需要经出席股东大会2/3以上社会公众股东表决通过。
而在这之前,根据5月18日开始实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重组的程序,由于进行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多数已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和股权结构等基本面已在重整过程中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重组发行股份的定价难以适用原有模式。
应该说这个定价问题的调整还是具有积极意义,毕竟进入破产重整的上市公司已经处于无法持续经营的状态,之前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已经不具参考意义;上海一家券商投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过带来的另一个问题是,重组方有可能面临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方案获得通过而定向发行方案未获通过的尴尬境地。
上述人士指出,破产重整只不过是一种企业重组的方式,并非所有的重组都能够给投资者在二级市场带来超额收益,毕竟股价的走势受很多因素影响;作为投资者也不要盲目追涨买入,尽管重组各方都希望保牌成功,但仍旧存在着谈判失败最终破产的可能,那就只剩下最后一种命运——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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