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偿清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破产重整,是现代破产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叫“重组”、“司法康复”,或者“重生”。与破产清算不同的是,破产重整可以使面临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避免关门清算,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破产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此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规定进行重整。
二、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申请破产重整的程序:
1.首先是重整申请的提出;
2.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后的重点工作是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这是重整能否成功的关键,由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实施;
4.重整计划拟定后,将提交不同的表决组予以表决;
5.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将终止重整程序;
6.若重整计划不能按期提交,或者重整计划未获通过,或者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将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企业破产。
三、破产企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法人无论是基于已经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还是将要发生的无力偿债的事实状态,都可以申请企业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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