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好消息。既有利于公益事业的发展,也有利于信托业的发展。”一位从事信托的人士在谈到银监会新近下发的关于公益信托的通知时如此表示。如何妥善利用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巨额捐款是重建工作中一个受人关注的方面。近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公益信托开始进入操作性阶段。一种可行的、更加透明和规范的善款管理方式,即公益信托,将为充满爱心的人们提供表达善意的新途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根据信托业内人士的分析,《通知》解决了公益信托操作中两个方面的难题,即《信托法》中关于委托人数和信托额度的限制的问题。这样非常有利于吸引众多的有意于投向公益信托但委托额度未能到达《信托法》要求的这一部分的委托人。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对利用信托制度开展公益事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对公益信托的定义、监管、运营等做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表明“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另外,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办公益信托业务打下了基础。信托业内人士介绍说,公益信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其自身优势。首先,透明度高。国家对公益信托的资金运作有严格的规定,需定时进行信息披露。《通知》还要求设立独立的信托监察人。受托人的行为将得到有效监督。其次,可以细分。即设立专门用于某一具体用途的公益信托,资金使用方向更加明确。再次,运营成本低。《通知》要求信托公司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第四,安全性高。《通知》规定,公益信托财产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据悉,公益信托已成为发达国家开展慈善活动的一项重要手段。同时,信托从业者也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还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能否给予税收优惠和抵扣。如果可以给委托人和受益人以税收优惠和抵扣,将极大有利于公益信托的发展。他们希望能像慈善捐款一样有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二是需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如何得到有关批复还在努力之中。“如果这两点解决了,公益信托将能得到极大的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一位业内人士说。汶川地震发生后,不少信托公司都在积极思考如何运用公益信托制度为灾区建设贡献一份力量。据了解,已有个别信托公司尝试开展了公益信托业务的探索。许多信托公司表示,他们非常愿意在公益事业方面尽自己的力,共同推进公益信托的发展。相关:什么是公益信托?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一般都称为公益信托。所谓公共利益目的,主要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公益信托在国外又称为“慈善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公益信托财产,并将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指定的公益目的。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委托人不得享有信托收益,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受益;三是受益对象不特定,不事先由委托人指定,而是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由受托人选择确定。公益信托主要分三种类型:一是公众信托:委托人为一定范围内的公众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二是公共机构信托:为促进公共机构的管理发展而设立的信托。可以提高公共机构的运行效率。三是慈善性剩余信托:由捐款人设立的一种慈善信托,捐款人可将一部分信托收益用于自己及家庭的生活,剩余部分转给慈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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