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马某和王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当年登记结婚,并于隔年生育小孩王某某。2014年,两人因性格不合,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约定小孩王某某随父亲王某生活。但王某的心思并未放在孩子的抚养和教育上面,而是为了一时的意气用事,千方百计地阻止马某探望小孩。只要马某看望小孩,王某就对王某某采取罚站、不准吃饭、不准回家等惩罚。2015年8月,马某与王某多次协商变更小孩抚养关系未果,为维护自己及小孩的合法权益,马某只得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对小孩王某某的抚养关系。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小孩王某某随被告一起生活,但原告仍应享有探视权。而王某不仅阻碍马某正常行使探视权,还对小孩王某某采取惩罚措施,侵害了小孩的合法权益,故此判决王某某由马某抚养。
[法官说法]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应享有探望的权利和抚养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未正确行使自身监护权,不仅侵害了马某的探视权,也侵害了小孩的合法权利。法院在征询小孩王某某意见后,结合父母双方现在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决王某某由原来王某抚养变更为由马某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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