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孟某曾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约定长子孟甲由孟某抚养,次子孟乙由王某抚养。之后孟某将长子孟甲送至王某处生活,王某就起诉请求变更长子的抚养权。孟甲向法院表示,愿意跟随王某共同生活。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法律解释可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孟甲已满十周岁,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王某生活,应尊重其个人意愿,并且母亲王某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时间来照顾、陪伴孩子,可以认定王某具有抚养能力。因此法院据此支持了王某的变更请求。
变更抚养权后,要给孩子改户口吗?
可以改户口,也可以不改,抚养权与户口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孩子的户口不一定随监护人,父母双方可协商解决。
变更抚养权后,可以下列流程迁户口:
1、提交户口本与身份证等材料,向迁入地户籍登记机关申请户籍迁入,领取准迁证;
2、向户籍地登记机关准迁证与户口本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
3、提交迁出证,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户籍登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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