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及衡量(一非法证据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内涵,从广义上说,不仅指违反行政诉讼和质辩权,法院在采取司法认知之前和之后都应当给当事人提供反驳的机会。
(三司法认知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是从当事人无须举证的角度进行规定,而是在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中作为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情况进行处理,即实际上采取的是司法认知的思路。与司法认知的一般原理一致,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只能对明显的并且没有合理争议的事实采取司法认知,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认知事项分为两类,一类司法认知事项具有绝对的效力,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当事人无法对其提出反驳。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出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两种类型。另一类事项没有最终的效力,当事人有权提出反证,推翻其证明效力。这主要包括: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团体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公文书证;书证原件和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物证原件和与物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品、照片,录像;有其他证据印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和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品。
‘三、自由心证在行政诉讼认证过程中的适用
所谓自由心证,即废除算术计算法的法定证据规则,改由法官自由听证,自由衡量,不加法律上的限制,法国称为“自由证明或道德证明”。我国在确立自由心证的认证模式时,要求正确的心证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须综合全案所有证据资料进行判断,不得断章取义;二是所有定案证据须经庭审质辩;三是推理判断不得违背科学定理、定律、法理和生活常理;四是判决必须说明理由,包括对证据采信及不予采信的依据;五是判决须具有可预测性,是根据法庭调查及法庭辩论可以预测的结果。
最高法院公布的(规定第54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这一原则在行政审判中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上。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法官对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其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证明力,进而形成内心确信即心证的过程。具体分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证据的来源看,判断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的动机,提供虚假证据;证人是否因各种原因提供了不详实的陈述等;二是从证据的内容上看,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三是从案内各种证据的联系上分析各种证据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如原因上的联系,结果上的联系,条件上的联系,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等,对于同一证据要前后进行比较分析;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也要分析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同时还应当把案件内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另外,法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自由心证原则进行证据判断时,还应当注意概念要恰当,推理要符合逻辑思维,要遵守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尤其在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中,很重要的内容是审查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认定的事实和它所依据的证据,这就是产生行政程序证据与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殊关系。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审查证据的重点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已经作为依据的证据。
虽然我们强调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上,自由心证应当贯穿始终,但其也应当受到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院对证据的自由判断应当符合客观性。一是法官对证据的取舍应当具有客观性,二是法官对证明力的衡量必须同时符合常理和逻辑规则,必须以人类的共同认识能力为基础。(2设置认证公开程序,公开心证过程、心证理由和心证结果。认证中的心证公开其实就是司法过程中审查证据的所有程序都公开进行,从而使当事人通过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于结果真实的信认。(3改革裁判文书,详尽展示法官心证形式过程。“判决是法官道德过滤后的法律”。对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都需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实行自由心证,这需要在裁判文书中体现和固定,把法官认证的依据和理由作为证据论述的重点,在文书中公开认证的理由,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4完善法官选任制度,形成高素质的法官群体。自由心证主义赋予法官极大的衡量判断证据的自由,因而对法官的法理内涵、法律技巧、经验及智慧以及道德品行也相应地有着很高的要求。
昃晶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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